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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退夥債務債權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1.83W)
合夥人退夥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合夥人的退夥




    1、協議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雙方在成為正式合夥人之前都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合同中有雙方合夥的相關事宜,如果合夥人在中途撤資那麼按照合夥合同中規定,撤資人來承擔雙方的一切損失,另外合夥人撤資是需要經過多方同意的,如果大家不同意是不能強行撤資的否則會加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