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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3.28W)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住已經成當下很多年輕人選擇的生活方式,在租住房子的時候都會與房屋主人簽訂一份租房合同,有利於保障雙方之間的權益。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了解吧。

確定租房合同無效的條件有:

(一)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現實中,房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況很多,作為承租方很難查清房屋是否驗收合格,因此為避免此種無效合同風險,承租方除盡職調查外,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中約定無效合同處理條款,以保護自己一方權益。

(二)違章建築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這裡的違章房屋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或不按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建築的房屋。違章房屋大體可分為三種情況:

1、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即擅自建造房屋,這種情況不但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國家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取得建築物的合法所有權;

2、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尚未取得建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批准檔案的情況下擅自建造房屋。這種情況下,建造人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建築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房屋用於出租,則簽訂的租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雖然現實中這兩種情況下,建造人可能通過補辦相關手續後,還可以取得建築物的合法所有權,但租賃合同雙方畢竟 要承擔無效合同的風險;

3、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途的約定,將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的租賃合同。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土地用途都有嚴格的規定,實踐中違反土地用途的約定將房屋改變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將非商業用途的房屋作為商業用途的房屋出租,以獲得較多的租金,但國家的土地出讓金受到損失,並擾亂了房地產市場,這種租賃合同當然認定無效。

(三)被確定為拆遷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租賃房屋”。因《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該條為強制性規定,因此按《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簽訂的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租房合同無效的解決方式如下:

(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三)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知道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在您的實際生活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