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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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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2021

房屋租賃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既可能損失出租人的切身利益,也可能損失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們必須認識瞭解導致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以及明白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麼,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下吧。

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目前我國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前者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由於社會活動的複雜多樣,《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於合同效力的認定僅僅是規定了認定標準,但涉及到具體的合同,還需要結合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來認定。下面主要就可能導致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分析:

1、因簽訂合同主體不適格致使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權代理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越權代理人簽訂又未經追認的房屋租賃合同。

2、因租賃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致使服務租賃合同無效。

(1)違法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無效:違法違章建築物的租賃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合法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②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③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④必需經由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賃期限過長: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共有房屋的無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所訂租賃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將被認定無效

(4)房屋轉租的無效情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將房屋轉租,出租人有主張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1、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援。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的法律解答。因此,為了保護我們的切身利益,當我們面臨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情形時,我們應當積極諮詢相關律師,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