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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出租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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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出租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嗎?

一、房租出租人享有任意解除權嗎?

不可以享受任意解除權,所謂任意解除權,是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普通的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權,能解除租賃合同的情況有4種:

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

二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

三是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四是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二、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出租人與承租人就租賃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後,需要符合租賃合同來對相關情況進行認定,必須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那麼該合同是無效的,具體情況下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