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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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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房屋租賃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屋租賃糾紛後,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裡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於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願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於調解和仲裁。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市場是房地產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租賃市場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國的房屋租賃市場還遠沒有進入一個法律的市場,市場行為極不規範,一些違法現象還十分嚴重並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起到了負面影響,所以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仍要加強房屋租賃市場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強法制、加強管理,使房屋租賃市場進一步規範化,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的同時,不僅要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採取調解或仲裁的處理方法;更要注重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從而推動整個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