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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 有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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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有哪些方面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呢?這要先知道具體產生的是怎樣的糾紛,有針對性的來解決,才能較好的處理問題,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發生的糾紛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拒不退房;

2、租賃期滿後,出租人不允許續租;

3、剝奪承租人優先購房權。

二、遇到這些糾紛該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在約定期滿後就自然終止,也就是說,此時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自然解除。但在實際生活中,一些合同期滿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會產生糾紛。一般的處理原則是既要維護出租人的所有權,又要使承租人有房可住。

第一種情況,解決的一般方式是,租賃期滿後,出租人如需收回房屋,應在收回前通知承租人,以便讓承租人有充分的時間找房。如果承租人找不到住房,出租人應當給予適當的協助,一方面幫助承租人找房,另一方面也可酌情延長承租人居住的時間,使其找房、騰房有更充裕的時間。如果是承租人有房不遷,那就屬於非法,出租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強令承租人搬出。

在遇到出租人在租賃期滿要出賣或再出租此房屋的情況時,出租人應根據有關規定,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佈該房屋買賣無效,並要求享有優先購買該房產的權利。

至於房屋租賃期滿後,承租人要求續租的,在無爭議的情況下,出租人與承租人達成新的協議後,出租人應當允許承租人續租。如果出租人不同意承租人提出的條件,可視為放棄優先續租權,出租人可與他人建立新的租賃關係,並將原租賃合同廢止。

另外一種情況是,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認為現在條件不合適,要求降低租金的,出租人如果同意,便可以續租;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原租賃合同則如期終止,承租人應在出租人給予的合理的期限內搬出所租住的房屋,如果承租人拒不搬出,出租人可以訴請法院強令其搬出。

上文中主要為大家介紹了三種比較常見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同時也針對不同的糾紛,為大家提供了處理的方法,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由於篇幅有限,因此不可能將房屋租賃合同方面的糾紛都說到。如果你的疑惑還沒有解開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