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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房屋產權登記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買賣 閱讀(3.25W)

處理房屋產權登記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房屋產權登記糾紛有不同的型別,針對不同的房屋產權登記糾紛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那麼,處理房屋產權登記糾紛的方式有哪些?怎麼才能順利的解決房屋產權登記糾紛?

1、公民間因產權登記引起的產權糾紛

雙方或多方出資或以合夥經營期間的資金收益共同購買的房屋,產權共同登記過戶後,應由出資人共同所有。各自主張產權為個人所有但均提不出有力證據的,不予支援。

一方在產權過戶時主動放棄登記,又無其他約定,在他方已登記過戶後才反悔而主張產權共有的,應認定產權歸登記過戶方所有,並由登記方退回放棄登記一方的買房款;如一方在登記時未明確表示放棄登記,只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多年來共同居住、使用、管理,登記方既未退款又長期無異議的,發生糾紛後,可實事求是地認定產權歸出資雙方共有,並應將產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後,將產權登記為自己和他人所共有,雙方又長期共同管理使用該房屋的,可視為出資方贈與他方,產權歸雙方共有,出資方反悔的,不予支援;出資方因某種原因將產權一併登記歸他方姓名,但既無贈與他方的表示,又長期不讓他方知道,經一段時間,他方知道並主張權利的,一般不予支援。但就出資人侵犯他人姓名的行為應給與他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2、 兄弟姐妹間的產權糾紛

父母的遺留房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以個人名義領取了產權證,其他兄弟姐妹雖無異議,但一直在此房屋內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因登記一方主張為己獨有而發生糾紛的,應認定登記人是作為全部共有人的代表登記產權,產權應歸兄弟姐妹共有。

兄弟姐妹數人共同經商、共同生活期間購置的房屋,買房契約和房產證登記的是其中一人的名字,應視為登記人代表共有人登記產權,其房屋產權屬於兄弟姐妹共有。但如果兄弟姐妹共同生活期間,其中一人用自己的資金經營工商業供養全家,並以自己名義購置了房產,兄弟姐妹為此發生糾紛,購置時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名義約定的,產權確認歸購置個人所有。

3、父母、子女間的產權糾紛

父母購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人的,如房產證上或房屋管理機關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或有購置人贈與房產的公證書,或有其他明確證據足以證明購房人在購置房屋時有贈與產權登記人的意思表示的,產權歸登記人所有;

如果父母生前沒有明確贈與表示,去世後,子女為產權發生爭議,未登記方負有舉證責任,如其無確鑿證據推翻登記的,產權也應歸登記人所有;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登記人只是作為產權人代表的,則應認定產權為父母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

父母用子女的贍養費購、建房屋並登記了產權的,產權應確認歸父母所有。子女主張產權共有的,不予支援;如子女在出資時明確了是與父母共同購、建的,產權應認定為共有。子女因結婚、分家等購、建房屋自住的,產權一般歸購、建房屋子女所有;子女在離婚時,父母家庭成員中一人經批准新建房屋,其他家庭成員如有少量物料、錢財或勞動投入,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應屬親屬之間幫助,其他家庭成員一般不能取得新建房屋的產權,發生糾紛後,可由產權人予以適當補償。在農村,父母明確為子女結婚所蓋的房屋,其產權,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如已交付子女結婚後實際使用的,可視為父母贈與子女的婚前財產。兄弟以構、建房屋時曾有資助為由,主張產權共有的,一般不予支援。

本站小編為您整理這篇文章。從上文我們知道:房屋產權登記糾紛的型別不同處理辦法也有所不同,主要有產權登記糾紛,兄妹產權登記糾紛,以及父母、子女產權登記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