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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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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一、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主要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單方行使解除權,解除租賃合同

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此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

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

5、《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

二、出租人義務

1、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4、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當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在租賃合同中會寫明各自的權利已經應履行的義務,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違約或者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後,該合同也是屬於無效合同,當事人也是不需要再繼續履行規定義務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做出了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為後,出租人也是可以強制解除租賃合同並不支付任何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