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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租賃糾紛都有哪些?

房屋租賃 閱讀(2.11W)

房產租賃糾紛都有哪些?

房產租賃其實也就是房屋租賃,此時有的人是租賃民用房,但有的人卻是租賃辦公用房,其實無論是租賃怎樣的房產,都是有可能產生糾紛的。那通常房產租賃糾紛都有哪些呢?只有事先作出了了解,有一個心理準備之後,日後糾紛出現才能採取措施準確應對。

一、房產租賃糾紛都有哪些

租賃糾紛的發生大概有以下幾種形式:

1、惡意拖欠;

2、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有的是承租人生意方面出現問題,無能力支付租金;

3、因為房屋改變功能的問題,有的本來使用功能是住宅廠房,有的承租人用作辦公或商業,這須經有權部門批准,否則是違法行為。

一部分屬當事人籤合同時,出租方承諾改變功能並承擔相應費用,但之後不能做到;

另一部分屬雙方都明白功能不是承租人所需要的功能,但雙方約定由承租人改變功能,由承租人報批,而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由於有的涉及補交地價(有的幾萬到幾千萬),有的合同期有限,不去進行改變功能報批,而使用過程中已經改變功能。

4、房屋租賃糾紛中裝修投入損失的處理是房地產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

二、房屋租賃裝修糾紛的處理原則

房屋裝修是指為使房屋內部環境達到一定的質量要求,使用裝飾材料對房屋的內部裝飾修建的工程建設活動。

在房屋租賃活動中,裝修具有以下特點:裝修物歸承租人所有,房屋承租方為裝修方,裝修投入的材料的所有權歸承租人。裝修物與房屋具有相對不可分離性,因裝修物並非一般的陳設物,一經裝修,即與房屋緊密結合在一起,要使裝修後的房屋完全恢復原狀,事實上已經不可能,並且在經濟上也不合理。

正是基於上述特點,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由於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使用權暫時分離,因此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實質上屬於我國民法規定的添附,即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合併到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財產狀態。

根據我國民法有關物的添附的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中租賃房屋裝修投入糾紛的不同型別,處理此類案件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侵權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原則適用於承租人在沒有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非財產所有權人只有在取得所有人的同意之後,才能在他人的財產上從事添附行為,否則為侵權行為。在房屋租賃活動中,承租人只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權,在未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裝修,侵犯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承租人應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此種情況的具體處理辦法為:承租人對其投入的裝修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其拆除;不能拆除的,房屋所有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承租人因拆除裝修物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約定原則

該原則適用於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雙方事先約定了具體的處理意見,且該房屋租賃合同屬於正常終止。承租人經所有人同意對房屋進行裝修屬於合法的添附行為,對裝修投入損失的承擔按事先約定的辦法進行處理,這是我國民法自願原則和民事權利可處分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具體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六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公平合理原則

此原則適用於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對租賃的房屋進行裝修,雙方未對裝修補償作約定,且合同屬於正常終止的情況。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承租人在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後對房屋進行裝修是一種合法的添附行為,但雙方未就裝修費用的承擔問題事先約定且合同屬於正常終止,實踐中一般以公平合理的原則加以解決。具體處理辦法是:承租人投入的裝修物,能夠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歸自己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針對不同的房產租賃糾紛,其實當事人採取的解決方式是不一樣的,即使是同一類糾紛,由於具體的情況不同,因此有的人可能採取調解方式比較合適,而有的通過訴訟來處理更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