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的糾紛有哪些內容?

房屋租賃 閱讀(1.58W)

房屋租賃的糾紛有哪些內容?

一、房屋租賃的糾紛有哪些內容?

(一)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係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

2、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

3、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

(二)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最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後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麼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麼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併解決,並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係。

(三)其他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二、房屋租賃糾紛處理程式

(一)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房屋管理機關進行調處,未納入管理的房屋租賃行為發生糾紛的,在未完善手續之前不進行調處。

(二)租賃當事人申請調解房屋租賃糾紛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時未提供書面申請的應及時補交。

(三)區租賃局或租賃所受理當事人調解申請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確定調解會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租賃雙方當事人。

(四)調解之後按具體情況作以下處理:如調解成功應由租賃雙方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達不成一致的,則終止調解,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到場參加調解,應終止調解,若雙方仍願意調解則另行確定時間進行調解。

(五)如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承租人仍佔有出租房屋的,出租方可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向承租方發出《期限遷出通知書》,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材料。

(六)承租方違約出租方已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已屆滿的,若承租人已不實際使用出租房屋,出租方採取措施開門清點財物、收回房屋的,可以申請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到場見證,該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證明及告知對方將採取措施的證明等材料;經核實有關情況後,房屋租賃管理機關可以到場見證。出租方在清點財物之後應制作財物清單,有出租方及到場有關單位簽章,對清點的財務租方應妥善保管。

對於房屋租賃的過程中,出現矛盾和糾紛的,應當嚴格按照房屋租賃時簽訂的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處理,一般情況下對於一方存在違反租賃協議的,或者對另一方造成了嚴重的侵權的,是需要按照造成的損失進行合法的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