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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離婚房產糾紛律師都有哪些?

財產分割 閱讀(2.29W)

福州離婚房產糾紛律師都有哪些?

離婚之後,有的時候可能會遇到財產糾紛的問題,我國的婚姻法中規定了兩種不同的離婚方式,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在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夫妻之間一般都會有共同財產。在離婚和,需要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麼福州離婚房產糾紛律師都有哪些呢?

一、簡介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登記離婚對於當事人離婚的內容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於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後,當事人對既判力所及的財產有爭議的,已無訴權,以維護生效裁判的嚴肅性。就是說,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於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二、案由認定

離婚後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後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二,當事人離婚後因履行協議離婚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其四,一方當事人於婚姻關係結束後發現時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對於因以上四種情形而提起訴訟的,法院均應當受理。

三、釋義

離婚後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是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四、管轄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 [1] 第47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9條的規定。

六、注意事項

離婚登記是指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現存婚姻關係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程式。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踐中,離婚後出現財產糾紛的情形多為一方在離婚時隱瞞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其他收益,離婚後,另一方發現了這些財產,從而主張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而產生的糾紛。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關於福州離婚房產糾紛律師這個問題,上文中小編為大家解答清楚了,如果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之後,對於夫妻的財產分割的問題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撤回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如果想撤回該協議的話,需要在一年之內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