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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家庭房產糾紛案例都有哪些?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65W)

常見的家庭房產糾紛案例都有哪些?

對於置業者來說簽下房屋買賣協議並不意味著萬事大吉,如果在房屋購買前後不注意細節處理的話很容易在日後自身房產糾紛事端。房產糾紛案件在生活中我們經常見到,為了避免這類事件的再次發生我們有必要通過其案例吸取教訓、積累經驗。那麼常見的家庭房產糾紛案例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列舉幾種,以供大家瞭解。

1、樓盤銷售廣告內容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某公司宣傳廣告的“專案介紹”中稱“物資城內主路寬18米,輔路寬16米,完全可以容納各種型號的大貨車自由進出,經營戶大可不必擔心由於過道過窄無法裝卸貨物”;在商業廣告的首頁最下方注有一行黑色的小字“專案最終解釋權歸某公司所有”。業主王某在臨交房時,發現其購置的門面因該公司修了地下室的進出口通道,導致門面面對的路面只有3.7米,嚴重違反了其宣傳材料所寫的內路輔路寬16米的承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出售人的商業廣告一旦具有具體明確的內容,符合司法解釋中要約的規定,應視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內容,即使出售人以廣告中“本廣告歸某公司最終解釋”,依然不能對抗該廣告屬於要約的事實。本案,王某可以要求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2、代人簽名賣房反悔構成違約雙倍返還定金

張先生家裡有多套房子,看到房市成交量較好,便想要出讓名下其中一套房子。李先生正準備買房,兩方便籤訂了買賣合同,張先生的房子是夫妻共有房產,在簽訂合同時,張先生代替妻子王女士簽了名。張先生收了李先生定金五萬元。後張先生以自己妻子王女士不知情、不認可該買賣合同為由,要求解除該買賣合同。協商不成,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張先生告到了區人民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張先生與李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雖然張先生既未取得涉案房屋共有權人即妻子王女士的授權委託,代妻簽了名,事後妻子亦未追認。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據此,張先生已經構成了違約,應當雙倍返回定金。區法院經過審理,判令張先生雙倍返回李先生定金10萬元。

3、隱名購房,應歸誰有?

張某想通過按揭的方式購買一套濟南的住房。可因為她是外地人,在本地又沒有固定工作,不具備個人住房貸款借款人的條件,於是找到她的好朋友本地人劉某商量,想以劉某的名義貸款購房,劉某表示願意。張某覺得劉某與自己關係很好,所以並沒有和劉某簽訂任何協議。但是4年以後劉某不顧朋友之義,起訴至法院,聲稱自己以50萬元的價款購買的房屋,曾以口頭約定借給被告張某使用,後索要多次,張某拒不返還,請求法院判令騰房。

本案屬於生活中常見的頂名購房行為,按相關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應以產權證為準,張某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基礎是其能夠證明劉某的買房行為是受張某的委託而為的,也就是房屋的名頭雖然是劉某的,但是張某是實際出資人。從法律角度來說,張某可以以房地產公司的收款收據存根上和銀行收貸收據存根上留有“張某交款”的字樣來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自己和劉某之間存在隱名代理行為,這樣張某才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法院才能確認張某為房屋所有權人。

4、房產證是自己的,卻賣不了房子

孔女士和丈夫李某在婚後通過房改的方式,購買了本單位的房屋,房產證寫的是孔女士自己的名字。2015年丈夫李某去世後,孔女士準備將這套房屋出售,沒想到遇到了難題。原來,李某兩口子有一個女兒,李某的父親早已去世多年,李某的母親於2016年去世,李某還有弟弟妹妹六個。孔女士非常疑惑,為什麼從自己單位房改購買的房屋,房產證也是自己的,卻賣不了呢?

這套房屋是孔女士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去世後,李某享有的房產份額發生繼承,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由李某的女兒、孔女士、李某的母親三人平均繼承。在房屋分割前,李某的母親於2016年去世,依據《繼承法》的規定,李某母親有權繼承的份額,由李某母親的繼承人,即李某的六個弟弟妹妹轉繼承。現在,孔女士想要出售這套房屋,需先經過上述繼承析產程式,將房屋變成自己單獨所有,才能順利出售該房屋。孔女士可以和其他六個弟弟妹妹協商處理房屋過戶問題,對他們進行合理的折價補償,由六個弟弟妹妹配合孔女士辦理房屋過戶,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對房屋析產後再出售該房屋。

5、水電暖交費捆綁,物業費是否合理

某小區因物業服務較差導致許多業主不交物業費,所以物業將生活用的水電暖捆綁物業費,不交物業費就拒收水電暖氣費,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根據《濟南市物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相關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其收取業主應當繳納的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業主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託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物業收取水電費取暖費等屬於代收代繳,採取物業費、水電費和取暖費捆綁的方法是不妥當的。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居民可以向房管部門投訴。物業公司採取限制水電暖而強迫業主繳納物業費用而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業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物業公司主張權利,也可以向專業經營單位主張權利,要求取消其對該物業公司的供暖費用收取的委託。

房產糾紛雖然防不勝防,但如果能從常見的家庭房產糾紛案例中吸取教訓的話,就可將其糾紛發生率降到最低。也就是說各位置業者在買入房產時最好能親力親為,對於有不明白的地方要事無鉅細的問清楚不可馬馬虎虎的簽署房產買入協議。在房產糾紛發生後最好能找到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必要時聘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