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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集體土地建公租房是否等於小產權房合法化

房屋租賃 閱讀(1.33W)

不等於小產權房合法化的。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公租房,其產權還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性質也不變,還是農村集體土地,只是允許用租賃的方式租給住房困難的家庭。而且整個建設當中也要嚴禁佔用耕地等,也是有一定的限制。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允許集體土地建公租房是否等於小產權房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