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承包>

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允許?

土地承包 閱讀(2.09W)

一、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允許?

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允許?

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允許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國有企業改革中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

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由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二、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的關係

1、《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僅規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但對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轉讓的關係並未給出明確答案。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國有土地租賃;

(3)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18條規定:

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以土地 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合作建房,簽訂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種特殊形式,除辦理合建審批手續外,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建合同無效,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無其他違法行為的,可認定合建合同有效,並責令當事人補辦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4、《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併或合併,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實生活中土地使用權它的用處是非常大的,比如說可以在這個土地當中建造一些商場,從而在商場內部獲得一些出租商鋪的權益,或者又是在土地上面建造房屋來進行出售,當然土地使用權完全可以作為企業的投資資本來進入到企業當中,從而獲得企業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