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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資允許嗎

土地承包 閱讀(7.29K)

相信大家對於土地的問題一定都不陌生,一牽扯到土地問題,大家都會特別關注,現在城市中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而農村中的土地又是集中制的,那麼現在問題來了,有人問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資允許嗎,今天小編就來給大家回答這個問題,下面是小編整理得有一些關於這個集體土地的資料。

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資允許嗎

一、土地使用權

所謂土地使用,是指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約定方式,對土地進行的利用。根據物權理論,土地使用權是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用益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民呢集體土地使用權。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三、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作為公司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的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公司出資。《公司法》也作出規定,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該土地使用權僅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裡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具體可參考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據以上這些規定,大家可以看出來,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資允許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公司出資,這個使用權是一種集體成員對土地的用益物權,並不是一種所有權,所以以後大家在遇到類似的問題時,要懂得運用這些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