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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無效購房合同

房屋買賣 閱讀(3.01W)
哪些是無效購房合同
二手房常見的幾種無效購房合同:
1、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
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則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劃入拆遷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等等。
3、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損害集體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
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合同無效。
7、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