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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合同的買賣 | 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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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合同的買賣 有效嗎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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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合同才有效


簽訂合同,首先要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這些條款是:簽訂合同的目的(在法律上叫“標的”),比如,承包某項工程,提供某項勞務;標的的數量、質量和規格;價款、價格;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反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叫做“要約”。它既可以向某個特定的工廠、單位提出,也可以採用招標、公開拍賣的形式提出。

如果對方在接到這個要約後,表示完全同意,或者不同意其中的某些內容,又經過雙方協商,最後雙方都同意以後,就可以正式簽訂合同。接受要約,叫做“承諾”。

在簽訂合同時,提出要約的一方,除了採取招標形式以外,不能同時又向第三方提出同樣的要約。如果因為這樣做而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對內容複雜、權利重大的合同,一般應簽訂書面合同。必要時,還要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合同才能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