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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取房產證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二手房糾紛 閱讀(1.9W)
沒有領取房產證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無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判斷無房產證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有效關鍵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我們認為上述法律規定在性質上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規定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因此我們認為基於買賣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而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只要沒有違反《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原則上應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