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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出賣人應當賠償買受人的相關損失。具體內容包括:一、返還原購房價款及房屋原購買價款和現房屋價款之間的差價;二、買受人因擴建、改建、裝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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