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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協議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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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協議有哪些區別?

房屋買賣合同和居間協議有哪些區別?

兩者的區別如下:

(1)買賣合同只有少雙方當事人,而居間合同是買賣雙方以及居間人三方當事人。

(2)買賣合同是買方與買方直接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協議,無論是簽定合同或者購房款的支付均在雙方之間完成,居間合同是居間人按照委託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託人完成合同的履行,無需當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和“房屋買賣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前者僅表示有購房的意向,後者是直接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簽定,居間協議自然就解除了。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特徵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居間合同保密約定

如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託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託人資訊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是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託人的要求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託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特徵:

(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

(2)居間人在委託人與第三個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

(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學說中有認為,居間合同為特殊契約,當事人不負有嚴格的合同義務;亦有學說認為,居間合同為準委託合同,適用有關委託的一般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習賣合同與居間協議實質上的差別是很大的,而且其中的內容也會不一樣,對於當事者就要按照實際情況的不同來進行簽訂,而對於居間協議的簽訂也一定要注意保密,以免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因此,不同的情況,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