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買賣協議時居間方也不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這需要根據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原因分析,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
1、賣方擅自抵押,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一房兩賣,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積誤差超過合理限度,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但是買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二、如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協議解除;
2、根本違約;
3、遲延履行;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房屋買賣過程當中的居間方,最常見的就是中介公司,實際上,如果能證明中介公司對房子一房兩賣的這種情況是知情的話,那麼中介公司和賣家都得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去追究居間方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