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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

合同違約律師解答 閱讀(2.55W)

依據高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在開發商存在如下行為時,購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

(7)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

(8)由於開發商的原因,逾期辦理產權證超過一年的。購房人亦可請求解除合同。儘管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對上述解約權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規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上述解約權均存在除斥期間,該除斥期間更多的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