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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後不履行合同怎麼辦?

合同訂立 閱讀(3.09W)

一、簽訂合同後不履行合同

簽訂合同後不履行合同怎麼辦?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對方變更聯絡人未通知你方,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屬於對方違約,你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訂立合同後不履行怎麼辦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訂立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出現先期違約行為,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

這一制度最早起源於英國1853年的霍切期特訴戴納·陶爾案判例,是英美法系國家獨有的法律制度。我國是在1999年時引進並將之歸在新民法典違約責任一章中的,具體表述為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有兩種表現形式:

1、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方式。

要追究默示違約方責任的,守約方須有確鑿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2、明示違約,除默示違約外,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屬預期違約,這種情形被稱為明示違約。明示違約的舉證關鍵在於證明對方當事人曾有明示不履行合同的表示,包括書面證據和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詞等。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明示預期違約中違約方明確表示不履行的應是合同的主要義務,最終將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後果,如果並不妨礙合同權利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則不構成預期違約。

在英美法系國家,實施預期違約中的守約方可採取多種措施實施救濟,但在我國,守約方僅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包括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與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新民法典增加的制度,體現在預期違約中則是當守約方有證據證實對方有預期違約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的債務。如前述案例中如果雙方約定乙方應在甲方將貨物運抵之前支付部分貨款的,乙方在取得甲方預期違約的證據之後就可以中止履行這部分義務,以避免造成己方損失擴大的後果。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簽訂合同後不履行合同這樣的情況,未違約一方的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有要求對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此外,未違約一方的當事人若對違約一方的行為有所察覺,當發現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的證據的時候,當事人另一方則可以實施不安抗辯權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