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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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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幾種情形?

相關規定

除了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幾種合同解除情形均適用於一手房和二手房買賣,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手房相關規定

1、買賣合同訂立以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或出賣給第三人

2、買賣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適用,或者房屋交付適用以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4、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適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6、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能交付房屋。沒有催告的,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北京房產糾紛律師,處理房屋買賣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處理指引

7、因出賣人原因未能在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8、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

二、二手房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發生以下情形時,買方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1、賣方擅自抵押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擅自抵押)

2、一房兩賣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4、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一般買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形一般是由於賣方將房屋進行抵押和是賣個多人,與他人簽署多份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是房屋的實際情況與合同上描述情況相差很遠以及房屋出現很多的質量問題等,如果發生這些情況的話,買房可以要求賣方對房屋購買合同進行解除,並且退還購買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