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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無產權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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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遷無產權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房屋拆遷無產權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產生拆遷無產權房屋合同糾紛,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律申請仲裁,對於賠償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規定,被拆遷人享有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

實踐中,大部分的拆遷安置合同都對新建安置用房的產權進行了約定。在處理雙方因安置房產權發生糾紛時,合同有約定的,應按合同約定處理,但合同對新建安置用房沒有產權約定的,應按拆遷時的法規處理。對於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可以進行產權調換的應確認產權,即被拆遷人對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享有選擇權。但對已進行了作價補償的,就不能再進行產權調換。對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張產權調換,有主張作價補償的,可進行產權調換,對其共有人因共有產權之間的爭執,可作為析產案件另案處理。拆除房屋屬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既不能作產權調換,也不能進行補償。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當時都市計畫部門認為不屬於嚴重違反都市計畫,只是做了罰款處罰,而房屋所有人又補辦了有關手續的,該房則由違章建築變為合法建築,可以享受產權調換及補償的待遇。對於拆除臨時建築物,如果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拆遷人依法應享有拆遷補償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

對於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能產權調換,只能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房屋拆遷沒產權是否可以賠償?

沒有房產證的集資房拆遷一樣給予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綜上所述,產生拆遷無產權房屋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仲裁的形式請求拆遷方給予一定的拆遷補償,對裁決結果不服時還可以依照法律提起訴訟,無產權房拆遷人可以依法享有拆遷補償待遇,但是不能享受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