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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買賣合同能否要求賠償房屋差價

房屋買賣 閱讀(8.15K)
解除買賣合同能否要求賠償房屋差價
因賣方違約拒絕履行過戶義務,房屋買賣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買方有權解除買賣合同,造成買方損失的,買方有權一併請求賣方賠償損失。那麼,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什麼呢,合同法上的損失型別包括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房屋買賣合同解除造成的消極損失表現為當事人通過履行合同本來可得的利益而沒有得到,即可得利益損失。對於買受人而言,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後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房屋上漲差價損失,這是因為買方如要達到原來合同履行後的狀態,必然要以當前市場價購入房屋。房屋差價損失數額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比照相類似房屋的市場交易價確定或者通過專業機構評估鑑定房屋差價價值,一般來說,專業機構的評估價更為客觀和精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