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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第二種: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第三種: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第四種: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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