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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在二手房交易中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具體而言,買方的主要風險有:

買方在二手房交易中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1.賣方未按約交房。二手房交易中,賣方一般會利用其優勢市場地位在合同中約定買方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後才交付房屋給買方佔有使用,但也有賣方在剛達成交易就喪失誠信,拒絕交付房屋。總體而言因交易合意剛剛達成,此類風險發生的概率相對尚小,只需要在設計合同時設定較為妥當的違約責任即可。

2.賣方不協助辦理過戶登記。此類風險是所有二手房交易中最容易發生的風險,佔到所有二手房買賣糾紛的80%左右。特別是二手房交易時尚沒有辦理產權登記的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等。許多經濟適用房的二手房交易中,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時間一般在賣方取得所有權5年以後,5年或者更長時間以後,房屋作為價值較大不動產,一般會增值,賣方以種種藉口及理由拒絕、推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糾紛時有發生。有的賣方藉機要挾買方要求增加房款作為辦理過戶登記的條件,有的賣方甚至毫無理由地拒絕履行協助過戶登記義務,導致買方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此類風險必須引起買方的高度重視,專業人士也須盡最大可能設計好合同條款,對此類法律風險給予充分防範。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併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