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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 | 買方反悔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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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買方反悔的情況有哪些

房產交易中開發商和購房者都是交易的兩大主體。雙方都會出現違約的情況。本文就二手房買賣中,買方出現違約的情形及相關對策作相應分析。

一、買方因缺少支付房款能力而對房屋買賣合同反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因買方經濟狀況惡化或缺少後續支付房款能力而無法支付合同約定房款,導致違約。

律師觀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由於買方經濟能力關係而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構成合同違約,這應當對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買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其次,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後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衝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於承擔違約責任,儘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二、以賣方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二手房不同於預售商品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並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所以,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質量瑕疵。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售房時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或者房屋存在違章搭建等情況,就可能導致買賣糾紛產生。

律師觀點: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檔案,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應就買賣標的物向買方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由於二手房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並存在裝修、裝飾等現狀,買方對房屋的瑕疵狀況也應有理性的判斷。因此,對於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對於賣方已如實告知瑕疵或買方已明知瑕疵的,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對於房屋的隱蔽瑕疵,如並非賣方在裝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賣方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但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

由於買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通常會到現場檢視,所以,以賣方故意隱瞞房屋質量瑕疵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往往舉證不能,因為民事欺詐訴請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主張難獲法院支援。為了避免產生房屋買賣糾紛,買方除了到現場仔細檢視房屋、瞭解房屋現狀外,還可以向附近居民瞭解該房屋的有關情況,到物業公司調查所購房屋的真實情況,獲取房屋的維修資訊,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陪同看房,做到心中有底。

在合同裡,要約定賣方對其交付的房屋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比如要求賣方保證房屋無滲漏,無違章搭建等情況;保證管線暢通,設施完備;房屋出現質量瑕疵,由賣方進行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等內容;如果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三、房屋過戶前或者過戶中交易被限制,導致買方權利不能實現,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從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到買方拿到房屋產權證期間,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實,或者在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因賣方原因導致房屋買賣交易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即使買方已經繳付了首期款並實際入住,只要房屋尚未完成過戶登記,買方利益就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觀點:《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買方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

如果賣方故意隱瞞房屋交易已被限制或者將要被限制的事實,導致買方無法辦理過戶登記,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時,買方可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如果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已付財產,賠償損失。買方要求賣方賠償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注: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是指房價漲跌損失)。

關於房價漲跌損失的確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規定可參照以下方式:(一)、雙方協商確定的,從其約定;(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1)原則上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價漲跌損失;(2)無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通過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價漲跌損失。認定損失的時間點應從保護守約方的利益出發,以守約方的請求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確定之日以及審理中房屋的漲跌情況等,合理確定。最後,守約方損失的認定還應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能預見的因房屋價值漲跌而產生的損失以及雙方是否已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等因素。

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方應要求賣方加快交易節奏,儘早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且採用安全的房款交割方式,利用本市各區、縣交易中心的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平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在房屋過戶中發生法院查封情況,應要求賣方提供擔保,將被查封房屋置換出來,儘快辦理過戶,避免經濟損失。

四、因貸款政策變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二手房市場貸款政策先是銀行提高貸款首付額,提高貸款利率,後是嚴格限制第二套房屋買賣貸款等,由於政策變化導致買方貸款申請沒有通過,從而構成合同違約。

律師觀點:國家調整貸款政策是為了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巨集觀調控,但並非全面禁止貸款。

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本身是欲與銀行建立借貸法律關係,而銀行是否願意向買方提供貸款,通常是在考慮其資信情況、貸款是否存在風險等因素後再作出主觀判斷,客觀上存在同意發放貸款和不同意發放貸款兩種可能性。買方在決定通過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時,應當預見到銀行可能拒絕發放貸款。因此,買方在買房前應向銀行諮詢貸款政策,瞭解自身資信,防止貸款不能,無法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行為發生。

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用貸款支付房款,並不意味著買方只能通過銀行貸款來履行合同,通過其他合理途徑籌措資金也是買方避免貸款不能風險應當考慮的問題。

五、因限外政策原因導致買方無法買房。

境外人士作為買方在我國大陸購房受到嚴格限制,必須要在我國大陸居住或工作滿一年時間,且嚴格禁止購買第二套房屋,如果買方不符合條件就可能導致對賣方的違約。

律師觀點:2006年7月1日,國務院六部委聯合下發《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境外人士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境內購買自用、自住房。

實踐中,境外人士在上海購房,首先需出具承諾書,保證其購買的是唯一的一套自住房,否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需提供其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最後,還需要用人單位或者學校出具買方已經在我國大陸工作或者學習滿一年的證明,否則,房地產交易中心不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對於該項“限外”政策,作為境外人士的買方應當須知,如果買方置該規定於不顧,在和賣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後,又以國家限制購房為由提出毀約,那麼,買方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買方應該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詳細瞭解自己是否符合在大陸購買房屋的條件,以及需要準備哪些材料,防止因對政策的錯誤解讀導致行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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