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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 | 購房者需要特別重視哪些方面

二手房糾紛 閱讀(3W)

二手房交易中,購房者需要特別重視哪些方面

 在城市化程序加快的今天,很多人都會選擇在城市買房。由此也會產生很多糾紛,在房屋買賣時出現的糾紛主要有購房合同糾紛、不能按期交房糾紛、違約糾紛。本文就購房時的相關問題作相應分析。

共有二手房出售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有財產進行處分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處分無效。因此,在二手房買賣中,買賣雙方應對房屋權利是否存在共有情況予以特別注意。由於房地產所有權採用記名登記制度,因此交易時房屋的所有權利人,均應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上簽字,買家應注意這些簽字的真實性。除未成年的簽字可以由父母代簽外,其他代簽行為代簽人必須有合法的書面授權書,該授權還應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當作夫妻共有財產的房屋子產權僅登記了一方的名字時,買家需要確認夫妻雙方出售房屋的意願是一致的。

在實踐中,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屬於共有財產的房屋子未經全部共有人同意而被個別人出售後,其他共有權利人提起拆訟要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時,如果買家是善意購房,即不知道賣家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且房屋已經過戶,法院一般不會判決二手房交易無效。這是從穩定房地產交易秩序並便於司法操作角度考慮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擅自出售房屋的個別權利人追究責任。

三方需明確各自的權責

賣方在委託中介時,應與中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協議。協議中要明確房屋的出售價格,賣家應注意區分“淨到手價”“出售價”及“合同價”,明確房屋的權屬和使用現狀, 以及委託許可權等。這份委託協議賣家應有一份原件。需要注意的是。

買家通過中介找賣家時,應該要求中介出示其與賣家之間的房屋掛牌出售委託協議。協議中應當包括房屋基本狀況、房價、委託期限及委託中介公司向買方收取定金的規定。買家與中介簽訂的書面協議,應包括房價、保留期限及定金處理等條款,並蓋有中介公司的印章。買家應至少有一份合同原件。在與中介簽好協議後,實際交付定金前,買家還應確認中介是否經過上家授權可以代收定金。在交付定金時應要求中介出具收據。該收據有中介經辦人員的簽字,還應加蓋中介公司的印章。

買家須實地檢視賣家房屋有無出租

如果二手房出售前已經有房客承租,那麼在租期內,有同等條件下,房客享有優先購買權。賣家應該在出售房屋三個月前告知房客房屋即將出售的情況,並告知房價等出售條件,房客最晚應在三個月內儘快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客放棄優先購買權,賣家有得到房客出具的書面表示後,可將房屋賣給其他人。如果賣家不告知房客房屋出售的情況,而擅自賣給其他人,則房客有權向法院主張買賣行為無效。對於買家而言,為避免出現此類問題,應該對房屋進行實地考察,確定是否有房客居住其內,以確保交易的安全性。

妥善解決簽約後的後續事項

買賣雙方簽好買賣合同後,除了收付房款、辦理過戶外,還有一些後續問題如戶口遷移、維修資金過戶等。對此,買家賣家也要妥善處理,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買家賣家應將買家付款方式與賣家交房情況結合,以保證各自的權益。比如,雙方可約定合同簽訂後付房款30%,交房時付房款30%,產權過戶時付房款35%。在上述兩者掛鉤的同時,雙方還要明確違約責任,如約定逾期交房或逾期付款,每日付總房價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超過多少天時,一方有權選擇違約金,超過多少天時,一方有權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等。總之,買賣合同的內容越詳細,履行起來的可操作性就越強,也越能促成買賣的順利進行。

“兩個定金”大不同

定金糾紛是二手房買賣中非常普遍的問題,主要原因是買賣雙方沒能充分理解“定金”的法律意義。二手房買賣如果是在中介的主持下籤訂買賣合同的,在交易過程中一般有兩個定金。第一個定金出現在買賣雙方對中介進行委託的過程中,用來擔保買家賣家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的條件,到某確定地點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如屆時買家反悔不來與賣家簽訂買賣合同,要承擔定金被賣家沒收的風險,如賣家反悔不籤《房地產買賣合同》,要承擔雙倍反還定金的責任。

第二個定金出現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用來保證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切實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出現違約的情況,違約方要承擔相應責任。

當然,買賣雙方也可以不通過中介直接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用來保證簽訂的合同後,雙方能夠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三類二手房權利受限制,交易前必須嚴加審查

常見權利受限制的二手房大致有以下幾類:一是沒有抵押,如通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買賣設有抵押的二手房需徵得抵押權人的方面同意,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只能在解除抵押關係後方可進行交易過戶,二是被法院等機關查封。一般需要產權人向法院提供另外的財產將被查封房屋換出來,或通過其他方式依法解除查封后,方可進行二手房買賣。三是房屋當初分配給承租人時,對今後的轉讓就設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該條件一般會在房屋權屬登記機關備案。這種情況多數出現在房屋的產權人原在某個單位,之後單位將房屋作為實物分配給予職工。職工儘管是“小產證”上的產權人,但要符合一定條件時,才能將房屋上市轉讓買賣這樣的二手房,一般需要設定轉讓條件的原分配單位出具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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