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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違約現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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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違約現象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的違約現象:

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並已辦理了過戶,那麼出賣人就已經構成了惡意違約,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時買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出賣人根據房屋差價賠償違約責任。

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實際買賣過程中,很多出賣人在簽訂合同後認為房子賣得太便宜了,要求另外加錢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凍結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出賣人賣房後反悔並要求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並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援的。但如果是夫妻間的共有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一般是認為經過夫妻二人同意的。買房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購房違約金的計算方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違約金計算大致有兩種方法,一個是以逾期天數為基礎,約定一個固定的萬分之幾的比例來計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違約金計算中採用了這種計算方法;另外一種是約定一個固定的百分比來計算違約金的數額。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所以,在房屋買賣契約的違約條款中要同時明確兩個概念,一個是違約金的概念,一個是在一段時間內佔用資金的概念,只有將這兩個概念在條款中明確無誤地表達出來,才能夠將立契雙方的真實意思落實在文字上,才能夠切實地保護守約一方的權益。

友情提示: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