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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產權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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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產權年限是多久

現實中,不管是商業用房還是住宅用房,這都是在土地上面修建起來的。而城鎮中的土地一般是屬於國家所有,開發商需要先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之後,才能開始在土地上面修建房產。而此時對應房屋的產權也是有期限的,那其中二手房的產權年限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二手房的產權年限是多久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

實際上,現在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很少有70年的,大部分在30-60年左右。因為使用年限是從國家出讓時開始計算,加上開發週期,最短也得1-2年,到你手裡使用年限就不到70了,如果開發商再囤積一段時間或者幾經轉手,就更短了。有可能是30幾年、60幾年的。

經濟適用房是為了適應新的社會經濟形勢,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產種類,適合於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社會保障住房。經濟適用房的性質較為特殊,整個開發的樓盤並不具備土地使用權證。基於這種情況,通常情況下,經濟適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以基樓盤原始竣工的時間為準。而這一種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方式也等同於二手商品房,因此,經濟適用房和二手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都是以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許可證的時間來核定其土地使用年限的。

二、房屋產權年限期滿可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三、商品房使用年限到了怎麼辦?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包含了土地出讓金的部分,在取得產權的同時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的使用期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只不過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土地的使用權人由開發商變為購房者。例如:開發商在4年前就取得了土地證,那麼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時間就是從四年前開始算的,你購買了這套房屋,在無形中,土地使用期限就減少了4年。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作出的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將自動續期,不需要老百姓再提出續期申請,但《民法典》並沒有詳細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繳納的具體費用、如何繳納等,這還要隨時關注政策的動向。那麼,對於我市以前一些土地使用年限短,到期或快到期的房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70年是國家規定的年限,70年到了之後,國家可以收回,對你實施補償,你也可以交納土地出讓金,繼續使用。如果房屋使用權性質不是居住,就要看當初土地轉讓合同是怎樣約定的,有三種可能:

1、可以續期,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不可續期,土地使用權收回,對土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予以補償;

3、不可續期,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就二手房來看,計算其產權年限並不是以購房者購買該房產開始計算,而應當是以二手房所在土地取得的時候開始計算。而實踐中確定二手房的產權年限還需要看實際土地的性質是什麼,如果是居住用地那麼對應的二手房產權年限也應該是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