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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有哪些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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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有哪些不利?

二手房買賣在很多一線城市很常見。很多年輕一族都會選擇購買二手房來降低購房壓力。那麼,二手房交易有哪些不利?二手房交易有哪些弊端?二手房交易應該關注哪些?

自6月11日起,全國對不滿5年住房的二手買賣房交易徵收5%的營業稅。面對這一新政策可能給交易帶來的多交稅費問題時,正應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躲避多交營業稅,一些未滿5年的二手房的買賣雙方正以以下方式開始悄然變相買賣:

一、私下交易,暫不過戶

這種交易方式的特徵是雙方談好房價,簽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房主(賣方)先將房子及兩證交給買方,買方住進房屋,待房子滿期5年後再去辦理過戶手續。以此來規避營業稅。如此方法,買方不能通過銀行“按揭”取得貸款來支付房款;更重要的是從法律角度來看,風險極大:如果賣方因為債務糾紛,該房可能會被法院查封;賣方還可能惡意掛失原兩證,辦理新證後一房二賣,或做抵押,如果此後的行為都履行了相應的法律手續,對買方極為不利。

二、簽訂“陰陽合同”

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了房屋的真實交易價格,但在交易市場填寫房屋買賣契約時,將房屋價格填少,以達成少交房屋營業稅和契稅的目的。但由於協議在先,交房管部門存檔的契約在後。按照法律契約便替代了原協議。如果在房屋過戶完成後,買方堅持以契約約定的價格為依據,少給付房款,糾紛就會產生,訴訟便隨之產生。即使是差額款要回,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也會大於少交的稅。

三、“買賣”變“贈與”

以前買賣契稅低,贈與契稅高時,很多家庭成員內部間的房屋交易原本是贈與,為了省契稅,而改成“買賣”;現在不是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為了規避營業稅,也改成了贈與。但因贈與和買賣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以贈與的方式來辦理房屋買賣交易會帶來更大的風險:贈與不能反悔,沒有違約更談不上違約責任,一旦買方不能如數支付房款時,賣方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賣方因債務問題而將房屋抵押出去,或者因債務糾紛被訴訟到法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買方到手的房屋也可能被法院追回。

律師建議:二手房買賣還是應該通過正常的程式辦理,該交的稅不能省,否則很容易造成買賣者之間的糾紛,訴訟也將不可避免的,到時就會“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