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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房子的產權證是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個人不能買賣該使用權房子。但通過相應的政策已合法取得該房屋產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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