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權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抵押權終止的情形:
(1) 房屋抵押期間屆滿。
(2) 抵押人清償主債務,主債權發生消滅。
(3) 抵押房屋發生滅失。
(4) 房屋抵押權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
(5) 房屋抵押權因優先受償權的實現而發生消滅。
《擔保法》第五十二條: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二、房產抵押貸款期限
房屋是以住房為抵押的,授信期限最長為30年,同時要滿足這些條件:一是借款人年齡加上授信要小於或則是等於60,並且要符合我國發行的關於授信行業單位優質的客戶的有關規定;借款人年齡加上授信期限小於或者是等於70。二是房屋已經有使用年限加上授信期限小於等於40。然後借款人在結合抵押物的變現能力、借款人的償還貸款能力綜合評定房屋的授信期限。
而以商業用房做抵押的,授信期限最長5年,並且滿足商業用房使用年限加上授信要不能超過三十。
出租人應當事先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並將房屋已設定抵押的情況告知承租人。
首先,按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將已設定抵押的房屋出租前,出租人應先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並應當將出租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方可歸出租人所有。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出租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房屋出租時,亦應向承租人告知房屋已設定抵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