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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訂立 閱讀(1.93W)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的情形有哪些

因此,當抵押合同的抵押物為動產時,抵押權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財物(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向抵押權人設定抵押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以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以上是小編對於抵押權、抵押合同以及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的情形的一些歸納總結。所以在進行抵押的時候我們要先了解一下關於抵押方面的法律知識,來確保抵押過程的順利進行,也未避免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