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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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