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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無效怎麼賠償

房產證 閱讀(7.09K)

一、購房合同無效怎麼賠償

購房合同無效怎麼賠償

購房合同的解除可能會對購房者造成一定的損失,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實際開始履行後,房價大幅上漲,升值部分的數額不僅是完全可以確定的,而且已為買受人實際享有。此時解除購房合同,升值部分便在理論上從不動產中分離並顯現出來,不應再依附著不動產返還給有過錯的出賣人,而應該屬於無過錯的買受人在佔有此房期間內所產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權人為買受人。被買受人實際享有的升值部分應該作為直接損失要求出賣人予以賠償。

當然,買受人要求出賣人賠償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並實際履行,買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賣人已將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還;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確定需要由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合法評估。

另外,房價上漲時,由於此購房合同的解除可能導致返還的購房款不足以再支付購房者購買其他的房子,開發商是需要賠償購房者的。以上就是解除購房合同的情形以及開發商該如何賠償,這些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對此不是所有的購房者都瞭解,如果能在合同中約定出來,可能出現糾紛時更容易解決,建議購房者邀請律師陪同簽訂購房合同,多約定一些有利於自己的條款,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哪些購房合同無效

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當然,可能導致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的原因遠多於上述列舉的情形。

實踐中,我們需要搞清楚究竟哪些情況下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然後針對可能出現的情況,事先採取措施進行預防。而要是一旦認定購房合同無效的話,則就要追究導致無效的原因,要是因為一方的行為造成合同無效的話,則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做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