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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X與鄭XX、江蘇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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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鄭XX。

劉X與鄭XX、江蘇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

委託代理人劉XX。

原審被告江蘇XX公司,住所地江蘇省連雲港市連雲區東辛農場墾雲路城XX。

法定代表人陳X,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戴X,該公司副經理。

委託代理人何陽,江蘇蒼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鄭XX因與被上訴人劉X、原審被告江蘇XX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06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5年10月2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鄭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訴人鄭XX的上訴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335元,減半收取167.5元,由上訴人鄭XX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程晨

代理審判員嚴偉晏

代理審判員吳雪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孫XX

法律條文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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