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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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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計算
(一)幾種典型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
由於交易性質、合同目的不同,在具體案件中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要考慮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就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幾種常見的情況予以說明。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裝置或原材料是用於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裝置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的生產利潤損失一般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在買方財務制度規範的情況下,這一可比利潤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內的(月或年)平均經營利潤;在受害人財務制度不完善規範的情況下,則是同類企業在相同市場條件下的(月或年)利潤率。在應當採取減損措施的情況下,所延誤的生產期限應計算至已經或可以採取減損措施之日為止。
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例如,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原告在3年的時間內為被告的產品提供廣告宣傳服務,結果合同履行1年後,被告提出終止履行。此時,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就可根據經營1年的利潤來計算其剩餘兩年的預期利潤損失。又如原告租用被告的冷庫從事經營,期限為5年,結果合同履行2年之後,被告提出終止合同。那麼就可根據原告前兩年的平均利潤來計算其剩餘3年的經營利潤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於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轉售合同必須是在違約行為發生之前簽訂的。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100噸小麥,每噸1000元。合同簽訂後,甲又與丙訂立合同,以每噸1200元的價格將該批小麥轉賣給丙。如果乙違約不交貨,則甲所遭受的轉售利潤損失就是:(1200-1000)×100-轉售成本。
(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計算的步驟
在具體案件中,確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一般要經過如下幾個步驟:
第一步:確定受害人因違約行為的發生遭受了哪些可得利益損失,對此受害人應負舉證責任;
第二步:確定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中,哪些是違約方在訂約時可以預見的,哪些是訂約時不可預見的,對此法院可以自由裁量;
第三步:確定受害人是否因違約而獲有利益,如果有,則應從損失中扣除,以便確定淨損失額,對此違約方負舉證責任;
第四步:確定是否存在受害人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的情形,對此違約方負舉證責任,即他必須證明受害人作為一個明理人本來採取措施即可減少損失;如果受害人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減輕損失,則違約方對擴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步:綜合上述五個步驟的基礎上確定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