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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06W)

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合約合法的利益。

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對方交付的財產並利用其從事生產後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並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後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

認定可得利益損失,要適用的規則:

1.可預見性規則。是指簽訂合同的時候能夠預見到的損失。而不是締約之前或合同履行之後或者違約後已經進入訴訟程式所預見的損失。

2.減損規則。減損規則”的核心是衡量守約方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採取的減損措施的合理性問題。

3.損益相抵規則。作為違約方,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但是如果因違約守約方還從中取得利益了,那在賠償時要把對方取得的利益去掉。

4.過錯相抵規則。合同雙方都有一定的過錯可以互相抵消;一方過錯大另一方過錯下,互相抵消完後餘額的那部分過錯就是損失數額。

5.交易成本。無論這個合同是否締結、合同是否履行都不影響交易成本的存在。

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比較具體的計算公式是:

可得利益賠償等於受害方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減去不可以預見的損失再減去人為擴大的損失再減去因為違約所獲得的收益,最後減去在經營時所付出的必要的成本。

但是,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可得利益的除外情形,至少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在欺詐的情況下不賠償可得利益損;

第二種是造成人身損害、死亡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可得利益損失;

第三種是當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了損失的計算方法時,不能適用可得利益損失。

由於交易性質、合同目的不同,在具體案件中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要考慮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就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幾種常見的情況予以說明。

1.生產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裝置或原材料是用於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裝置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的生產利潤損失一般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在買方財務制度規範的情況下,這一可比利潤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內的(月或年)平均經營利潤;在受害人財務制度不完善規範的情況下,則是同類企業在相同市場條件下的(月或年)利潤率。在應當採取減損措施的情況下,所延誤的生產期限應計算至已經或可以採取減損措施之日為止。

2.經營利潤損失。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例如,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原告在3年的時間內為被告的產品提供廣告宣傳服務,結果合同履行1年後,被告提出終止履行。此時,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就可根據經營1年的利潤來計算其剩餘兩年的預期利潤損失。又如原告租用被告的冷庫從事經營,期限為5年,結果合同履行2年之後,被告提出終止合同。那麼就可根據原告前兩年的平均利潤來計算其剩餘3年的經營利潤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於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轉售合同必須是在違約行為發生之前簽訂的。

綜上所述,這個可得利益損失其實就是指的是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所喪失的財產性損失,這個損失是包括了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以及轉售利潤損失,它也是有自己的計算原則和計算標準和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