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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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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依據是什麼?

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於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型別。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生產利潤損失。

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經營利潤損失。先後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後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於轉售利潤損失。

二、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方法

結合計算規則及計算方法得出相對比較具體的可得利益損失計算公式: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可得利益損失總額-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過失造成的損失-必要的交易成本。

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生產裝置和原材料的買賣合同有關。在這類合同中,買方所買的裝置或原材料是用於生產的,如果賣方不交貨、所交付的裝置或原材料不合格或遲延交付,必然會耽擱買方的生產,給買方造成生產利潤損失。在這種情況下,買方的生產利潤損失一般可根據所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在買方財務制度規範的情況下,這一可比利潤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內的(月或年)平均經營利潤;在受害人財務制度不完善規範的情況下,則是同類企業在相同市場條件下的(月或年)利潤率。在應當採取減損措施的情況下,所延誤的生產期限應計算至已經或可以採取減損措施之日為止。

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有關。例如,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原告在3年的時間內為被告的產品提供廣告宣傳服務,結果合同履行1年後,被告提出終止履行。

此時,原告的可得利益損失就可根據經營1年的利潤來計算其剩餘兩年的預期利潤損失。又如原告租用被告的冷庫從事經營,期限為5年,結果合同履行2年之後,被告提出終止合同。那麼就可根據原告前兩年的平均利潤來計算其剩餘3年的經營利潤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

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違約不交貨,導致買方無法將該批貨物轉售於其已簽約的下家買主,則其轉售利潤損失一般來說就是轉售合同價款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轉售合同必須是在違約行為發生之前簽訂的。

綜上所述,可得利益的認定和損失計算根據合同目的和交易性質各不相同,司法審判中還應當與舉證責任聯絡起來,作為受害人,其對遭受的可得利益的損失應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受害人缺乏應有的證據,法院也難以認定其可得利益損失的,一般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