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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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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是怎樣的
再審抗訴與二審抗訴的區別是怎樣的
1、物件不同:二審的抗訴物件是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判,而再審抗訴物件則是已經生效的判決和裁定,其中有的是一審生效的裁判,也有兩審終審的裁判。
2、抗訴機關不同:二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再審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或最高檢。
3、接受抗訴機關不同:接受二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檢察院的上一級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機關是抗訴的檢察院的同級法院。
4、提起期限不同:二審抗訴有法定的期限(10天/5天)而法律沒有對再審抗訴的期限作規定,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不論是在判決、裁定的執行中。還是在執行完畢以後,均可提出抗訴。
5、效力不同:二審抗訴必然導致第一審裁判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再審抗訴不會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6、抗訴的作用和後果不同:二審程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阻止第一審法院的判決生效,避免將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判決交付執行;審判結果可能改判或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能維持原判。而再審程式的抗訴,主要是為了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將已經交付執行的錯誤裁判糾正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