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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刑事抗訴怎樣辦理的

刑事訴訟 閱讀(1.67W)

一、二審刑事抗訴怎樣辦理的

二審刑事抗訴怎樣辦理的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二、什麼是抗訴?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式提出的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另一種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應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不能自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在我國相關的公民在受到法律的制裁時,應積極的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如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傷害時,相關的公民可以提出相關的上訴。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我國的相關司法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按照法律程式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