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第二審抗訴與審判監督程式抗訴的區別

法律 閱讀(1.41W)
第二審抗訴與審判監督程式抗訴的區別
第二審抗訴與審判監督程式抗訴的區別
在我國,抗訴程式有兩種,即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這兩種抗訴程式的主要區別是:
(一)提出抗訴的機關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與原審法院相對應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
(二)法律的限制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時間,只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抗訴。
(三)抗訴的物件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的物件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四)法律後果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導致第二審訴訟開始;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導致的是再審,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