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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多久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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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多久下判決書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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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還需要開庭嗎

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法律規定規定開庭到判決的時間、《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由主審法官決定。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3,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經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1、自治區,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但集團犯罪:(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二個月,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2,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可以延長三個月;(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