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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應中止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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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應中止工傷認定
哪些情況應中止工傷認定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4、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 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