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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應終止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 閱讀(1.15W)

工傷的認定必須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在工作中的員工因為工作而導致傷亡的情況進行工傷的認定。工傷的認定對於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賠償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工傷鑑定中還存在著一些其他的情況會導致終止工傷認定。那麼?工傷認定的程式是什麼?哪些情況會導致工傷認定終止?本站為您解答。

哪些情況下應終止工傷認定?

一、哪些情況下應終止工傷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二、工傷認定的程式

工傷認定程式: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30日。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沒有可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待遇申請。職工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企業不簽字的,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

勞動行政部門接到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不超過30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本文介紹了工傷認定的的流程以及工傷認定終止的情況有哪些。如果申請人對該項決定不服,可向相關部門申請回復認定。在具體案件中,遇到這種情況最好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或者請律師幫助。本站可提供相關的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