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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應中止工傷認定2021

工傷認定 閱讀(1.73W)

哪些情況下應中止工傷認定2021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申請工傷認定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要求暫停工傷認定的,可以申請中止工傷認定,但是,中止工傷認定得符合一定條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哪些情況可能會導致工傷認定中止吧。

哪些情況下應中止工傷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哪些情況下應中止工傷認定2021 第2張

延伸補充:

申請工傷認定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三)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五)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

(六)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鑑定書。

(七)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死亡或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及事故調查報告書;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證明或其它有效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哪些情況下應中止工傷認定2021 第3張

4、由於機動車事故引起的傷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相關處理證明;

5、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和死亡證明;

6、屬於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7、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複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舊傷復發的確認證明;

8、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9、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哪些情況下可中止工傷認定的法律解答,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在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是可以恢復工傷認定程式的。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我們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