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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的審判監督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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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的審判監督程式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審判監督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又稱“再審程式”。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如下:
(1)受理、審查申訴一般由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進行。
(2)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申訴卷。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
(4)對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權高階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
(5)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6)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